本报讯钟女士午夜驾车回家,在小区内再次发生事故,并未及时处理,到上午9点才报案。保险公司指出车主弃车离开了现场按大约未予赔偿。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本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做出终审判决,确认案发时间为半夜,钟女士再行回家睡觉,天亮后再行报案合乎常理,无法确认其弃车逃离现场,裁决保险公司缴纳车辆修理费等3万余元。2013年10月,钟女士就自己的车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车损险、三者险要等商业险要。保险买好没有过两天,就再次发生了事故。
同年10月14日凌晨0点左右,钟女士驾车回家,在小区不小心撞了灯杆和树,导致灯杆和车辆再次发生损毁。“事故再次发生后,我一看时间都这么晚了,而且身体有点不难受,就把车子回到现场,再行回家睡觉了”,钟女士在庭审中回应,直到14日上午9点,她才报了警,并向保险公司报案。事后,钟女士共计缴纳车辆修理费、机车酬劳、灯杆修理费等3万余元。
钟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人赔偿,保险公司指出,商业车损险条款誓约:事故再次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员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员保险车辆或者被遗弃保险车辆逃出事故现场的,保险人不忘赔偿金责任。故拒绝接受赔偿。
为此,钟女士诉至法院,拒绝保险公司缴纳车辆修理费等3万余元。一审法院经审理指出,根据本案事发经过,无法确认钟女士事发后逃离现场,故裁决反对钟女士诉请。保险公司上告,驳回裁决。
上海一中院二审指出,涉嫌商业险要保单正面“指明告诉”栏写明:“再次发生保险事故后,请求在48小时内通报本公司。”本案事故再次发生的时间是半夜0点左右,钟女士在当日上午报案,没多达保险公司规定的报案时间。
事发地点就在钟女士住宅附近,她在半夜时分不得已先回住宅睡觉,天亮后再行报案,这样处置亦合乎常理,无法确认其弃车逃离现场。保险公司无权援引上述正当理由条款拒绝接受遵守赔偿义务。保险公司在二审庭审中陈述,其猜测钟女士酒驾,但没能获取适当证据证明,未予说法。钟女士诉请的赔偿金金额合法有据,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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